12月20日,多地證監局都披露了罰單,至少涉及6家券商。
其中,中信證券和招商證券被指在經紀業務和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值得關注的是,今年以來,已有5家大型券商此前因場外衍生品業務存在違規被罰。
本次罰單中,經紀業務也是“重災區”:微信公眾號推送營銷信息不當、在互聯網平臺從事客戶招攬、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執行不合規定等現象均被提到。
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不足,中信、招商兩券商被罰
12月20日,深圳證監局披露對中信證券、招商證券采取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兩家券商均被指在經紀業務和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但在具體違規情形上略有不同。
其中,中信證券經紀業務管理不足主要表現為: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客戶開戶信息采集登記不規范,部分客戶回訪由客戶經理負責;部分賬戶的可疑交易預警核查及實名制核查不充分;對分支機構員工的執業信息登記備案、手機號報備管理、違規信息報送不及時不到位;下屬子公司微信公眾號推送營銷信息不當等。
中信證券場外衍生品業務管理不足表現為:在衍生品交易準入環節,對于部分交易對手的真實身份識別、關聯關系的核查不深入,落實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到位;在交易對手的持續管理環節,部分交易對手的年度復核資料及定期回訪記錄缺失;在交易風險監測監控環節,對于風險提示跟蹤處理不及時不完善;在日常報送管理方面,存在報送場外衍生品季度報告內容不完整的情況。
在經紀業務管理方面,招商證券則被指存在部分業務制度未及時修訂完善,個別營銷人員在互聯網平臺從事客戶招攬服務或向普通投資者推薦高于自身風險等級的金融產品的問題。
在場外衍生品業務方面,招商證券被指存在制度體系化不足,業務隔離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準入環節,盡職調查獲取信息不全面,對交易對手真實身份、是否符合適當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對手方后續管理環節,未持續充分關注客戶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實負面客戶管理機制。在交易風險管控環節,風險監測與留痕、保證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兩家券商均被點名的場外衍生品業務是今年證券監管的重點領域之一。今年以來,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中國銀河、華泰證券、海通證券等大型券商均因場外衍生品業務存在違規被開具罰單。這跟市場格局有一定關系,券商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業務模式主要包括場外期權和收益互換,整個市場馬太效應明顯。
而從罰單所指的違規事項來看,上述幾家被罰的大型券商中,中信證券、華泰證券、招商證券都涉及交易對手的信息核查或身份認定問題。中信建投、中金公司、中國銀河則均被指開展場外期權業務不審慎。海通證券則是涉及內部控制和相關風險指標體系不健全的問題。
有券商被指未審慎核驗部分高齡投資者的收入證明
經紀業務也向來是監管重點關注的領域。12月20日,除中信證券和招商證券外,華鑫證券也因此被深圳證監局開具警示函。深圳證監局提到,經查,華鑫證券在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經紀業務相關制度未及時修訂。
二是人員管理不到位。經紀業務總部個別合規人員未由合規負責人進行總體考核;證券經紀業務從業人員績效考核和薪酬分配執行未充分反映合規管理和廉潔從業要求。
三是個別投資者適當性測試結果存在異常,但公司未采取相應措施了解并提示風險。
此外,地方證監局開具給興業證券兩個分公司、瑞信證券和華金證券的罰單也在同日披露,不過所涉業務各有不同。
其中,大連證監局表示,經查,興業證券大連分公司存在兩項違規事項:一是公司業務費用內部審批、實物禮品出入庫記錄等部分不真實。二是公司未審慎進行內部自查、向該局報送的材料部分內容無依據。最終,興業證券大連分公司被責令在30日內予以改正。
同樣是興業證券分公司,江蘇證監局指出,經查,興業證券南京分公司存在員工管理不到位,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在知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后沒有及時向該局報告。最終該分公司被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華金證券被罰則涉及私募資管業務。上海證監局表示,華金證券在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以下四項行為:
一是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管理不規范,個別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主動管理不足。
二是私募資產管理業務股票庫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
三是代銷金融產品準入制度執行不到位。
四是銷售私募基金未審慎核驗部分高齡投資者的收入證明。
最終,華金證券被上海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與此同時,華金證券時任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副總裁金葵華,因對前兩項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也被出具警示函。
同日,瑞信證券也收到罰單。山東證監局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函顯示,瑞信證券作為山東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皇化工)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二期)和玉皇化工公開發行2016年公司債券(第三期)(以下簡稱16玉皇04)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間存在三項問題:
第一,2020年12月之前,瑞信證券未制定受托管理業務內部操作規則,未明確履行受托管理職責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瑞信證券出具的2016年至2022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務報告中,披露的16玉皇04募集資金使用情況與實際情況不符。
第三,瑞信證券未按照規定對部分重大事項出具臨時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因違反有關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瑞信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校對:趙燕